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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诉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20:04:09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XXX区XXXXXX村XX-X,组织机构代码X,法人代表叶XX,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联系电话X。
 
被告: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XXX区XX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彭X,注册号X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金XXXXXX元,并从2012年XX月XX日起以XXXXXX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系重庆XX大学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承接“XX大学校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因为项目施工需要,被告向原告租赁塔机和施工升降机,并于2011年X月XX日与原告签订了《塔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租给被告QTZ40型塔机两台,每台日租金为XXX元,进出场安拆费XXXXX元。2012年X月XX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租给被告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两台,每台月租金为XXXXX元,进出场安拆费XX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约定设备。2012年X月XX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塔机租金XXXXXX元;2012年XX月XX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施工电梯租金XXXXXX元。被告共计应付租金XXXXXX元。2012年X月XX日,被告支付了XX万元,余下XXXXXX元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XXXXXX元,故只能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