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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被判赔千元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3-09 21:45:47

商场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你会咋办?今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3.15”到来之际,发布了该院审理的关于日用百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过期香肠超市还在卖


2015年12月3日,李某在渝北区一家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香肠。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当年的8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李某没想到,他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过期。


为此,他将超市告上了法庭,除要求退回货款9.5元外,赔偿1000元。

 

超市被判赔偿一千元


这桩官司,双方当事人一直打到了二审。经市一中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注,涉案产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其负有日常检查的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为此,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依法判令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重庆律师吧消费维权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
 

1.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购买产品前后注意检查包装标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购买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凭购物小票等证据维权;
 

2.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详细询问销售人员,并根据产品标识查阅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等;
 

3.因诉讼周期较长,因此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产品维权,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重庆律师吧消维权律师特别提醒各位商家:
 

1.在生产产品时,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既要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要保证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规范,切勿出现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警示,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3.严格履行进货登记和日常查验的义务,特别是进货量、销售量较大的超市、百货公司等,应注意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临期产品要重点关注,对保质期以“月”和“日”为单位的产品要注意计算质保时间,避免过期产品仍处于销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