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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事务所排名实力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本团队经多年发展现已拥有数十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大学法学院讲师等社会资源。团队律师皆毕业于国内著名高等法学院校且绝大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既擅长于非诉事务的精心处理,又擅长于法庭上的涛涛雄辩,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极强的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本团队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部门、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部门、公司法律顾问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金融证券及保险部门、离婚和继承部门、建筑工程部门、交通事故部门、劳动工伤部门。,我们坚持“诚信为本、追求卓越、维护法治“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优质、满意的服务,尽全力为客户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
 
民事及行政诉讼业务:提供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财产见证、调查取证、调解、案件指导、参加诉讼等工作。
 
非诉讼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相应的法律诉讼事务及非诉事务,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工作。
 
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等工作。

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逃亡十年,对方过错获轻判
 
被告张某某本是老老实实的农民,为了补贴家用,经常利用农闲时间去帮他人做砖工,在这段时间里就只有其高龄父亲和柔弱妻子、幼子在家。被害人江某某是其同乡,曾经担任村里的电管员,负责收电费。由于江某某年过四十尚未成家,故平时行为比较轻浮,常常趁张某某不在家骚扰其妻子,在遭到张某某妻子多次拒绝后边采取投毒药张家鸡鸭猪等家禽,张某某一再忍让。后张某某再一次受到江某某威胁,要么同意江某某欺负其妻子,要么给江某某写一张欠条,忍无可忍的张某某便用手中的砖刀打击江某某面部,而后双方厮打,最终江某某被张某某用一条江某某随身携带的电线勒死。之后张某某逃亡新疆,十年后被重庆警方从新疆抓获。在张某某家属的请求下,本律师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得知张某某多年前受的委屈,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后向法院提交村民询问笔录及求情书,获得法院重视,承办法官更是亲自走访村民,最终还原真情,对张某某轻判,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
 
集资建房交房时反悔,律师介入顺利履约
 
原告唐阿姨系被告唐某的妹妹,2009年被告唐某的丈夫冯某某单位号召职工集资建房,冯某某符合参与集资建房的条件,但因其经济条件限制,无法缴纳集资款,遂将集资建房资格概括转让与原告,签订了《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两家子女不能参与,房产归出资人原告被告双方夫妻,四位老人居住。”之后原告向集资单位交齐了房款,并且支付给被告近一万元的资格转让费。在等待交房期间,被告唐某的丈夫冯某某去世,之后被告方单方反悔,自行接房,并装修入住,拒绝履行该协议。原告方本是外地人,来渝定居实属不易,一家均是下岗工人,购房款均是借外债,为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代理。后在本律师三次开庭后,终于得到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书,维护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四人被劳教行政诉讼还自由
 
崔家姐妹三人和侄子在重庆长途汽车站做驻车员,该工作十分辛苦,里里外外忙个不停,但是他们的工作却在2009年被叫停了,不但如此,他们的人生自由还被一张劳教决定书限制了一年,公安机关认为:2005年以来,崔某某会同邓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随意拦截他人,并获得非法利益,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虽然不懂法律,但他们知道自己没有做过如同公安机关所说的流窜至重庆,随意拦截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相反,他们是土生土长的重庆人,有着稳定的工作,有车站发放给他们的工作证,获得的只是微薄的工资,怎么会被劳教呢?所以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够代理其四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还一个清白。本律师接受案件后很焦虑,一家四人均被劳教,我明显感觉到压力巨大,加之春节将近,当事人家属更是每天打电话给我询问案件情况,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之下,我认真分析案件材料,一次又一次的给法院写代理意见,一次又一次的找公安机关法制科交换意见,经过三个月的等待,终于在劳教所门口等到了他们出来的身影。
 
行刑十六年后再审还清白
 
一九九零年六月邓某某、杨某在重庆火车站准备行窃,后被铁路警察发现追捕,追捕过程中民警受伤,导致右眼失明。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盗窃罪抓捕邓某某、杨某某。检察机关审查后仍以该罪起诉至铁路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出狱后,邓某某找到本律师,诉说当初的冤情,邓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根本没有遇到过该受伤民警,民警受伤与邓某某直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本律师接受代理后,提出再审申请,通过仔细查阅分析案卷,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邓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抗拒拘捕,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邓某某用暴力的方式击伤了乘警右眼,原审法院基本上采用片面证据和推论得出最后判决结论。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高院直接提审案件,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邓某某抢劫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