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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徐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20:38:28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徐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答辩状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徐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本案徐X的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次庭审,现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望采纳:

   一、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渝公交认字(2014)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忽略了张X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应当减轻被告徐X的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情况是双向六车道单向三车道,道路全宽23.80米,距离事故现场155米处有一过街天桥,张X带着孩子李XX晚上在有间断性小雨的路段横穿公路,突然左侧临近车辆引发事故。张X是引发事故的主因。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车辆的道路优先权,还大大增加了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道路中心的黄色实线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标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无论车辆还是行人,绝对不可超越,只要跨越就是交通违章,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对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证车辆行人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张X的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通过之规定。

    第二,张X的行为明显侵犯车辆方的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认定交通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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