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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单位要终止关系,该怎么办?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8-29 20:11:37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0年至今一直在重庆某公司处从事矿泉水销售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单位以第二份《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向李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关系。李某某找到重庆律师吧向律师咨询应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某与用人单位虽然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条规定之情形,但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因此,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终止,因此,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当然承担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只有劳动者主动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才承担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权利属于形成权,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实务意义:

   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既有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双方权利并存的情况下,关键是哪方先行使权利,即“时间优先”原则。一方行使权利,则另一方权利消灭。因此,双方的权利能否实现本质是一场行权时间的赛跑。若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比对方速度更快,才不至于使权利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