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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员工受工伤 应该找谁赔偿?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5-01 20:43:47

    2013年10月,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小伙刘书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将刘书派往用工单位为某测绘院,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工作岗位为测绘。

    2015年10月,该公司与刘书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续签至2017年10月7日止。2015年9月1日,刘书在野外从事测绘工作时受伤,在大坪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书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另外,经鉴定,刘书的伤残为八级,无护理依赖。

    刘书伤好后,将该劳务派遣公司和某测绘院同时告上法院,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18万元,并要求测绘院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7万余元赔偿金

    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刘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津贴25120元,合计76135元。驳回刘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另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刘书在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某测绘院工作时受伤,所受伤害性质经有关单位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且某劳务派遣公司已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向刘书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释疑

    用工单位为何未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测绘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律师吧律师解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书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即某测绘院并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仅适用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刘书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