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主页 > 客户案例 > 刑事辩护 >

陈XX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代理意见(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1:17

陈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xx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蒋红梅、殷运健作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陈X的辩护人,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请求对陈X依法变更罪名,望采纳。就本案的事实证据而言,结合法律适用,陈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只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公安机关认定本案构成组织卖淫罪,定性错误。

   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与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一,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其二,行为是否对卖淫者、卖淫活动形成“控制”。

   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卖淫女、卖淫活动之间明显不具有这种组织性和控制性,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

   1.本案卖淫女均是自愿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为这些人提供了出租的酒店的房间作为场所,很多情况下,无论卖淫女和嫖客商议的嫖资有多少,犯罪嫌疑人都只向这些卖淫女收取298元的固定费用,而剩下的涉及其他收费完全是由卖淫者自己和嫖客商议收取,犯罪嫌疑人不会再次从嫖资的变动参与分配了。

   2.卖淫女的卖淫活动完全自主,不受他人指挥和安排,本案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时间、标准、方式都是由她们自己决定,陈X没有为管理卖淫女和卖淫活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没有对卖淫女进行培训,也没有约束卖淫女的工作时间、提供性服务的方式方法等,更没有对卖淫女的行为设置任何奖惩。卖淫女的人身、行为完全自由,来去自主,卖淫女是否卖淫、提供何种卖淫服务完全取决于卖淫女自己,而不是基于陈X策划、指挥和安排,陈X间或介绍卖淫的行为仅是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并不对最终性交易的达成产生直接支配作用,即便卖淫女不工作,或者工作效果不好,也不会受到任何批评、责骂或诸如扣钱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