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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8-01-30 20:11:07

     盗窃案惯犯通常刑满释放后还会继续犯案。但曾经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是累犯吗?重庆律师吧刑事辩护律师结合个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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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2014年5月9日又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马某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主观要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刑度要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时间要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马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再犯盗窃罪,原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系累犯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