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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王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0:27:15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区X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4幢4-3-1,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2组122号 ,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XX万元,并从2015年XX月X日起以XX万作为计算基数,按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全部付清为止。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系朋友关系,2014年X月,被告王XX因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XX万元。于是在2014年X月XX日,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X月XX日 至2014年X月XX日,如被告王XX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被告王XX未按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还应当支付借款本金 20%的违约金。被告李XX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日,也就是2014年X月XX日,原告杨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XX的账户转款XX万元,完成出借义务。
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本金,直至2014年X月XX日才返还本金XX万元,尚欠本金XX万元未返还,且借款利息也仅仅支付至2015年X月,2015年X月至今,被告即未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返还任何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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