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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需要请律师吗?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22 23:47:43

     2017年5月8日,债权人邓某登录重庆律师吧在线免费咨询民间借贷律师,称债务人汪某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怎么办?如果要起诉汪某,作为民间借贷诉讼要请律师吗?民间借贷纠纷开庭不请律师好吗?重庆律师吧民间借贷纠纷知名律师王律师通过与邓某的详细沟通交流后,得知债务人汪某已无还款能力,但他对外有一笔借款尚未收回。
    
    王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经验丰富,得知汪某对外尚有15万元的债权未能履行,认为有必要帮助邓某代理此案。但邓某质疑民间借贷纠纷需要请律师吗?自己不能直接对簿公堂,向刘某讨还他欠汪某的15万元借款吗?
 
    王律师随即询问邓某,是否懂得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如果邓某对此法律关系有一定的把握,处理这一民间借贷纠纷不请律师不支付费用也是可以的。邓某通过深入沟通后,确认自己在处理这一民间借贷纠纷时,由于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很是无奈。遂决定委托王律师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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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案由:


  2014年10月汪某欲与他人合伙做服装生意,因资金紧张,向邓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后,由于汪某做生意失败,无力清偿该笔欠款。邓某得知汪某的好友刘某为了买房,曾于2013年11月向汪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未约定支付利息。该笔借款虽已到期,但汪某并未向刘某催讨。王律师随后代理邓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庭审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邓某清偿15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该案涉及合同法中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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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本案中邓某与汪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汪某对此并无异议。完全符合“合法、确定”这一构成要件。
 
    2.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邓某与汪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邓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汪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本案中刘某欠汪某的借款到期后,汪某并未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其债权,显然符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
 
    3.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汪某自身已无力清偿借款,邓某亦是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刘某提起诉讼。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汪某对刘某享有的债权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关系所形成,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符合法律上对代位权客体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邓某的代位权依法成立,因此,法院近日做出裁定,判决刘某向邓某清偿欠款15万元。重庆律师吧民间借贷纠纷资深律师就此通过代位权诉讼为债权人邓某成功追讨回15万元的借款,邓某深表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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