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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指引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8-27 12:04: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操作指引】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的措施:财产被查封以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对财产加以保管。保管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确需使用该项财产,在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财产,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一般用于价值较高、易于移动的物品,有时也用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物品的扣押。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交由有关的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所需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另外,人民法院实施查封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如果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被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毁损、隐藏、转移、变卖的,除应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应令其交出财产或责令赔偿。
 

   拍卖、变卖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执行员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将所得价款交给申请人的措施。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予以出卖,把所卖得的现金交给权利人的措施。变卖财产,可以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代为出卖或者收购,也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作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黄金、白银、文物等,人民法院不得变卖,要交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拍卖和变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项并列的措施。在实践中,是拍卖还是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凡条件允许的,人民法院一般以拍卖措施为宜;不易拍卖时,也可以采用变卖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当作出裁定。同时还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拍卖或变卖财产应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二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