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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该如何管辖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8-01-02 15:07:50

     不动产纠纷该如何管辖?不动产纠纷管辖权该如何确定?重庆律师吧债务纠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为你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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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条规定的重点是第一和第二段。
 
    第一段将不动产纠纷界定为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原则上,只要是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就应属于不动产纠纷之列,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受诉法院。即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其他法院无权受理,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二、并非只要和不动产有关的纠纷就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则上,即便和不动产相关的债权纠纷也不能算作不动产纠纷。比如,借款合同,往往会附随不动产抵押,一旦双方就借款事宜发生争议,虽然和不动产存在关联,但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是债权纠纷,应以主合同(借款合同)的管辖地来确定从合同(抵押合同)的管辖。
 
    第二段规定则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四类特定的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债权纠纷而不是第一段所规定的物权纠纷,但是,在确定管辖的时候,需要将其视为不动产纠纷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来处理。
 
    这四类合同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承包的土地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都比较好理解,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一点不太好理解。如果建设施工合同刚刚签署,甚至还没签署,施工方还没有开始施工,这时候,如果发生纠纷,那么,按此规定,可能就得按照拟施工的所在地点来确定管辖。但是,实际上,这时候,纠纷可能和不动产本身一点关系也没有。第四类合同就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这一规定所包含的意思,就是,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才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处理,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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