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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律师:注意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22 21:24:49

         如果的婚姻家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惑和考验,不少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便想到为自己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以免日后引发离婚财产纠纷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因权属不清而闹得沸沸扬扬。重庆律师吧专业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认为有必要且很重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未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外,还需要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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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的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重庆律师吧婚姻律师在代办这类案件的公证过程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问题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等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置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重庆律师吧专业婚姻律师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是可以公证的。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担心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于是一个人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种公证申请,一般公证处都不会不予受理。当然,这需要公证员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一是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
 
    二是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
 
    三是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近结婚前或结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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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相当部分是有过婚姻史的离婚人员,由于他们有过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谨慎。为了避免因再次离婚进行财产分割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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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律;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