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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缜密举证 “小三”获赠财产无效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9-08-08 10:21:17

法院判“小三”返还原告上百万元


    夫妻二人婚后经营一家公司,经多年打拼年收入上亿元,且育有一子,但妻子二胎怀孕期间,丈夫却在外结识一名年轻女子作为情人,多次给情人送财送物,金额巨大,在情人的一再要求下,丈夫回家要求妻子打掉孩子并离婚。所幸丈夫因发现情人手机中同时交往多名男友,及时醒悟才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
    近日,重庆律师吧离婚律师殷运健接受该夫妻二人在线咨询和授权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专业的离婚律师缜密举证,法院最终判决“小三”须将其从原告夫妻获赠财物悉数返还。
    判决当中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系无权处分,相应处分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乔某某赠予给周某某的大量财物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也未取得姚某某同意,上述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此外,乔某某与周某某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仍发展婚外感情,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周某某取得财物的行为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故周某某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涉案物品均为私人使用物品,不宜再返还,故本院确定返还方式为返还现金。涉案现金及价款折算金额总计上百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姚某某请求确认乔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周某某之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姚某某XXXXXX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乔某某在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被告周某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姚某某财物价款XXXXXXX元……
    本案判决后,原告方对专业离婚律师殷运健所做出的努力表示十分满意,夫妻二人感情亦将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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