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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公安“110”接无效报警351万起 超4成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1-10 10:16:48

求助咨询类警情最多,各类诈骗警情1.9万余起,无效警情占四成以上


        1月10日是全国第31个“110宣传日”,过去的一年,重庆公安“110”有哪些故事?

今日,市公安局发布了2016年重庆110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

全年受理群众报警824万余起,其中,求助咨询类警情达到215万余起,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警情1.5万余起,受理无效报警达到351万余起。

 

求助咨询类警情215万余起

2016年,重庆110受理群众报警824万余起,其中有效警情472万余起,求助咨询类警情215万余起。

求助类警情中,又有72万余起是挡道挪车。据重庆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负责人介绍:“还有不少市民拨打110进行咨询,比如水电费去哪里缴纳,路该怎么走等等,这类警情全年有95万余起。”

【案例】来自北京的求助 寻找“失联”女儿

2016年8月19日凌晨,重庆110接一北京群众报警,其女儿原定乘坐18日航班从重庆飞往北京,但手机关机,失去联系。

接警后,重庆警方立即启动失联人员查找工作机制并积极提供帮助。经核实,其女儿因手机放在朋友身上,又错过当日飞机,故与报警人短暂失联,现已回京团聚。

次日11时,报警人专门致电对重庆110表示感谢。
 

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警情1.5万余起

2016年,重庆110接报各类诈骗警情1.9万余起,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警情1.5万余起。

据了解,2016年8月,重庆市反诈骗中心成立运行,110接报电信网络诈骗警情后,及时推送至市反诈骗中心,成功处置涉案账号1.3万余个,冻结涉案金额5000万余元,关停涉案电话号码5000余个。

【案例】跨境追回100万美金

2016年11月30日17时许, 重庆110接一男子报警,其公司财务人员将100万美金汇入客户账户后,发生异常,怀疑被骗。

110接报后,立即推送至市反诈骗中心处置。经多方协调,同时开展工作,12月2日这笔钱被成功全额止付,为受害者追回钱财。

 

快速反应 报警方式多渠道整合

2016年5月,重庆110接处警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实现了报警方式多渠道整合,更加方便快捷地为群众服务。
 

案例】重庆110 为无锡肺移植团队开辟绿色通道 

2016年9月8日7时35分,重庆110接一男子报警,其带领的医生团队刚从重庆一医院取得活体肺源,需快速赶往江北国际机场。接警后,重庆警方迅速开辟了绿色生命通道。

   据悉,因供肺及时,双肺移植顺利完成。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陈静瑜通过微博@“重庆交巡警”,并拨打重庆110感谢重庆警方大力帮助,为重庆110点赞致敬!

 

      无效警情占42.7%

据统计,2016年,重庆110受理无效报警351万余起,约占报警总数的42.7%。错打、无声甚至恶意滋扰电话占用了110报警服务台的有限资源,严重干扰了110的正常运行。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教育和处罚恶意报警扰警人员89人。

【案例】恶意报假警 男子被拘留

2016年6月14日,重庆大足区周某,为吓唬其喜好到网吧上网玩游戏的儿子,谎称其子被绑架。

接警后,警方立即出警处置,识破了周某的“伎俩”。为进一步维护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当日21时许,警方将周某抓获,因周某恶意报假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提醒:恶意报警可能违法犯罪

重庆律师吧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市民:恶意报警、扰警和恶意投诉可能面临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恶意投诉报警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哪些,又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一)扰乱单位秩序
  实施下列行为占用报警线路及投诉举报电话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1.故不作声,占用报警线路及投诉举报电话不听劝阻的;
  2.无合理诉求,多次报警或投诉举报的;
  3.以轻佻、淫秽语言挑逗、侮辱接警员的;
  4.无理谩骂、侮辱、甚至威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5.无故拨打报警电话,致使出动警力,影响接处警工作秩序等恶意骚扰行为的;
  6.其他利用报警、投诉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警情)
   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警情等虚假险情,或者明知、应知是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警情等虚假险情,并通过电话、信件、网络、口头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三)谎报案情
   虚构案情,故意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投诉并不存在或没有发生的违法事实,欺骗公安机关受案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四)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以书信、电话、网络、口头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接处警民警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诬告陷害
   捏造事实谎报警情、谎报案情诬告陷害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寻衅滋事
   为追求精神刺激或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无故报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恶意报警、扰警和恶意投诉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恶意报警、扰警、恶意投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十)其他恶意报警、扰警和恶意投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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