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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应该召回轿车 4S店私换问题零件销售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5-18 22:05:2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 

 
    两江新区某4S店为了尽快完成销量,将应该召回的轿车,隐瞒消费者悄悄更换问题燃油泵后,交付给消费者。不料,这种欺诈行为被消费者发现。
 
    随后,消费者将4S店告上法庭,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汽车销售商隐瞒其所售新车系召回车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4S店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三倍的购车款。今天,消费者余某表示,购车款和赔偿款已拿到,“对于这种恶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就应该恨恨的惩罚。”
 

    13万元全款购买一辆新车   

 
    今天,重庆律师吧合同法律师从市一中院的判决书看到,2015年5月30日,南岸区的余某来到位于两江新区的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4S店”,下叉购买了一辆13万元轿车,并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交车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根据合同约定,当日余某向4S店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0.97万元,4S店给余某开了《收款收据》。 但在5月31日,4S店并没有向余某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6月1日,4S店向余某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交给消费者车辆车架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当年6月5日,余某来到4S店提车时发现,交付的车辆车架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她拒绝提车。
 
    “当时我都有一些疑问,车架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不是被调换了车。”余某说,她在网上查询后发现,合同约定的以及要实际交付的汽车,均属于召回车辆的范围。当时,余某很生气,要求4S店赔付,4S店拒绝处理此事。
 
    无奈之下,余某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部门查明,两台车已于5月31日返厂修理,更换了燃油泵,余某便以4S店刻意隐瞒销售车辆系召回车辆,事实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渝北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4S店:辩称产品缺陷已消除

 
    在庭审中,4S店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而且没有隐瞒对其所售车辆属于召回范围的信息。
 
    4S店进一步解释,该品牌汽车生产商,于2015年3月10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了,所要召回的车辆具体型号、范围、车架号码等详细信息,该行为即向所有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在签订合同后,4S店已按照生产者要求更换了缺陷汽车的燃油泵,产品缺陷已消除,所交付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法院:最终认定行为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根据市一中院的判决书,法庭审查明,该品牌汽车生产者发现,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生产的轿车,供油系统存在某种缺陷,需要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才能消除此缺陷。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2月4生产厂家拟召回该期间生产的轿车13余万辆,并授权销售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而余某购买的车辆恰巧属于该期间内生产的,因而也被生产者列入召回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汽车经营者的4S店,在与原告余某签订购车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其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此外,虽然4S店在交付车辆前已主动消除质量缺陷,但这仍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被告4S店退还原告余某已付购车款10.97万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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