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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中国XXXXXX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1:02:07

承接上文:

   (三)该“收条”有集团公司重庆办事处加盖的公章,有办事处主任、经办人吴XX的签字,应当予以认可。被告方辩称不确定收条上集团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印章是否真实,怀疑印章的真实性,则被告方应当承担证明印章虚假的证明责任,否则法庭应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方作为重庆办事处的设立公司,重庆办事处就是其公司 内部的一个机构 ,负有对办事处的管理责任,更对该办事处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本案中,如果被告集团公司对重庆办事处印章真实性提出怀疑其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则应当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也只有五洲公司能够负担该举证责任。不能无厘头的随意对任何证据都提出毫无根据的质疑,这是无端怀疑。

   很多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政府驻外办事处,仍然实施民事行为,如买菜,签合同。该办事处虽然系集团公司非营利性分支机构,但是是一个对外的代表性机构,对外就是代表该集团公司,其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该集团公司都必须负责。

   只要“收条”真实加盖了集团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公章,这就足够具有法律效力了,是否再加盖集团公司的公章都已经不重要了,是否属于扫描件也已经不重要了(如,同类型“张X”案件的收条就只有办事处的公章,没有集团公司的公章,很显然该收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收据”加盖有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印章,并由该公司出纳“周某”经办并签字;“收条”加盖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公章,并由办事处主任“吴XX”经办并签字,充分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二被告的公司行为,应当由二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收款人是吴XX个人,款项并未进入公司账户,但是这是被告指定要求打入吴XX的个人账户,原告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公司对原告打款行为出具收据及收条,就是对收款行为的认可,所以本案并非吴XX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