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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X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上诉案件(三)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5-30 21:59:22

承接上文:
2、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征收房屋并实施拆迁,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此本案上诉人陈XX无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该说法严重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纠正。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且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并进而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中,上诉人陈XX拥有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现该房屋被拆除,被上诉人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上诉人具有绝对的适格主体身份。原审法院就此驳回原告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本案中2003年陈XX将自有房屋出售给欧XX,未登记,2012年10月片区拆迁,X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通知陈XX,直接拆除了陈XX的房屋。一审败诉,要求上诉。当事人要求X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赔偿。本案焦点在于X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二审可以书面审理,律师权利受限,很多当事人的观点无法表达。本案上诉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当事人要求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