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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等55人诉重庆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19:31:02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梁XX等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洪梅、殷运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详情:
 

行政起诉状

原告代表:梁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区XX镇XX村XX村。
被告:重庆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重庆市XXXX路X号,管委会主任:肖X,联系方式:X。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由被告组建成立的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指挥部所制定并公布的《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2015XX分房办【2015】X号)。
事实和理由:
《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下称“分房方案”)是2015年X月X日由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指挥部(下称“项目指挥部”)制定并公布,该文件针对对XX镇联建房签订联建房协议、确定联建房户型、面积、数量;选房办法;联建房房款结算原则等问题做出规定。但其在制定主体到制定程序皆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由原告与XX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但根据《重庆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可知,项目指挥部是由XX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的,并不隶属XX镇人民政府。而后期关于联建房的分房方案尤其涉及联建房房款结算方式部分,应当按照当初原告签字认可的《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划地联建房屋确认表》履行,对于房屋架构、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格等重大问题的变动,也应该由原告和XX镇人政府双方再次进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才能确认。因此项目指挥部制定该《分房方案》属于行政越权。
二、《分房方案》违反行政法“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力。
如上所述,《分房方案》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确认,但退一步说即使由有权主体以行政文件形式公布,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但是项目指挥部在做出《分房方案》前,完全未告知原告方案内容,且此涉及原告重大利益的事项也未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三、《分房方案》的内容的确定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根据原告在拆迁时签订的《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划地联建房屋确认表》,原告所选联建房屋是按照XXX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但《分房方案》在未经法定程序告知,也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更改为XXXX元/平方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分房方案》主体违法、程序违法以及内容违法,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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