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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重庆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上诉(四)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19:21:38

承接上文:
2、被上诉人方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未告知,未公示,剥夺上诉人知情权。
既然上诉人方在《XX镇规划建设项目划地联建房屋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的房屋结构为底框砖混,该房屋确认表可以视为原被上诉人双方达成就房屋面积、结构、价款等内容达成的一致协议,双方不能擅自变更内容。而被上诉人方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没有征询上诉人等人的意见,没有依法制订房屋结构变更告知书,公示房屋结构变更通知书等,程序严重违法。该行为无论从民法、合同法,还是行政法角度讲,均系违法,其导致的不利后果(例如增加建设成本)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加重百姓负担。
3、《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要求上诉人方按1386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联建房屋,该造价成本未审计,该价格标准不客观,不属实。故该分房方案未经审计而定价,属于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五、联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交付标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被上诉人方未公示联建房屋的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仅仅根据被上诉人方举示的XX发改行审 2013  XX号文件中有修建公共建筑,例如农贸市场,幼儿园等,和环境配套,景观绿化等批复。而现状是联建房小区里根本无上述配套,绿化率,容积率,车位配比等也达不到标准和要求。
2、被上诉人方未公示联建房屋的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且上诉人等被拆迁户在看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房屋开裂、漏水等情况。
3、保坎加固不合格,可能出现滑坡等情况,危害公众安全,被上诉人方作为地方政府,必须为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负责。
4、联建房屋现未通过消防等验收,造成客观无法接房、装修等情况,房屋现状也未办理产权证,且由于上述房屋质量和验收问题,办理产权证会出现诸多问题,如果接房以后无法办理产权证,则导致上诉人方权益无法保障。
5、联建房屋在建筑设计时存在超面积情况,加重百姓负担,导致百姓无力承担多出来的十余万房屋价款。
综上,虽然本案只能解决《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的效力问题,但是老百姓承受了太多的苦楚,土地房屋被征收了,新修的联建房又无法入住,不但无法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还要背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债务,这让老百姓如何生存?现在XX镇政府将过渡费停止发放,老百姓过的日子苦不堪言,实属无奈才诉至人民法院,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纠正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然而一审裁定着实让老百姓感到绝望,现依法上诉,望早日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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