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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重庆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上诉(三)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19:15:55

承接上文:
3、包含上诉人方在内的被拆迁户居民在《XX镇规划建设项目划地联建房屋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的房屋结构为底框砖混,而被上诉人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没有征询上诉人等人的意见,没有依法制订房屋结构变更告知书,公示房屋结构变更通知书等等,完全无视上诉人方的合法权益。擅自变更结构擅自修建房屋以后,以《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的政府文件方式,强制告知上诉人方等百姓被拆迁户所选联建房住房面积减去联建住房底框面积后超过合法人居面积的部分,按1386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以及60平方米经营型的选房对象选择经营型80平方米户型后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1386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但是根据《XX镇规划建设项目划地联建房屋确认表》房屋主体建安工程费进行计算,补价单价为900元,而非1386元,这也是上诉人作为老百姓基于此条件和对政府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现文件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愿和当时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增加老百姓负担,除了徐XX以外,其他村民将多支付几十万元的房屋差价,老百姓根本无力承担,所以该文件违法。
四、《XX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联建房分房方案》作出过程存在程序违法。
1、涉案联建房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但是被上诉人却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明显违法。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之规定,本项目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只有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也就是说属于公开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公开招标是常态,邀请招标是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存在的。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联建房项目因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的。所以,涉案项目招标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