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当前位置:主页 > 客户案例 > 债权债务 >

周X诉李XX、刘XX借款纠纷二审(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5-07 11:57:17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因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共同接受其公公婆婆赠予大额资金用于做生意,并亏损,之后因离婚后公公婆婆以借款纠纷起诉周X 返还该笔资金,律师办案计划为首先调查清楚原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用途,再向法院应诉。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X,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路办事处XX村XXX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X南路XX号X幢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周X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5)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争议转账事实发生之时系儿媳与公公婆婆的关系,且二被上诉人只有刘X一个儿子,上诉人周X是他们家的唯一儿媳,实际上就是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上诉人周X与二被上诉人的儿子刘X恋爱结婚以后就居住在刘家,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依靠二被上诉人生活。自从周X和刘X的小孩出生以后,上诉人周X和刘X也想自己创业独立,于是二被上诉人作为父母,就支付XXX万元给刘X和上诉人周X,让他们去发展。以上便是本案转账行为发生的背景,也是本案不同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的特殊背景,二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必须负有比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更重的举证义务,因为通常情况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账行为,均不属于借贷行为。
二、二被上诉人转账支付XXX万元给上诉人后,二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以后亦未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故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这一点原审判决予以认定,上诉人不持异议。基于此事实,更能证明此款就是二被上诉人赠与资助给儿子、儿媳发展生活而非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