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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诉重庆XX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7 23:29:22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余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号X幢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余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XX区XXXX公馆X-X幢商铺X层商铺X号,工商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事实及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不正确,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人联系方式,以达到公告目的,恶意剥夺申请人包括答辩权在内的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地址和联系方式,XX区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地址系重庆市XX区XX一村XX号X-X,与判决书记载内容一致,在2004年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也一致居住在该地址,法院并未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申请人失去了包括答辩权、举证权等一些列诉讼权利。同时,被申请人有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在诉讼期间双方都还保持有电话联系,所以被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通知申请人相关事项,或者告知XX区人民法院,由相关承办人直接通知申请人加入诉讼,但是被申请人却恶意隐瞒这一信息,恶意进入公告程序,导致申请人失去答辩权、举证权等一些列诉讼权利。
直至2014年,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申请人支付执行款,申请人才知道该判决一事,现申请人已经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判决内容,但申请人并不认可判决内容,必须申请再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原判决依据的事实基础不真实。
早在200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就强行没收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各一本、收款收据肆份,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为证,所以就不排除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找他人冒充申请人去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且公证书记载的《借条》上的签字也不是申请人的亲笔签字,而且时至今日以上证据材料都没有返还给申请人。
第三,原审判决没有对借贷事实进行充分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原审法院没有对本案涉及的借款事由、金额、支付方式、利息约定等做充分审查,仅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几份借条就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借款金额成立,属于事实审查部充分,法律适用不正确。本案所诉金额高达23万元,尤其是在2004年的时候,23万元完全可以购买一处上百平米的商品住房,对于该大宗民间借贷,法院应当审理清楚借款支付方式,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借款支付方式的证据,这么大一笔金额不可能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应当有相关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据,否则不应当予以认可。
第四,申请人早在2004年已经向被申请人偿还了38250元的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根本就不欠被申请人23万元钱。
第五,申请人于2014年11月向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至今未收到答复。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不合法,事实审查不充分,被申请人有伪造证据的嫌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申请再审!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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