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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傅XX诉陈XX、王X民间借贷案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7 23:28:54

承接上文:
二、上诉人申请保全在先,买卖行为发生在后,保全合法有效,该套房屋产权已经依法冻结,不能再进行交易,该套房屋应当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

2014年2月7日上诉人已经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保全已经于2014年2月11日和2月17日执行。申请诉前保全时,该套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买卖关系,保全行为完全合法。而王X和陈XX的买卖合同虽然自称签订于2014年2月10日,但是在这之前王X等人并未去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过该房屋,更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支付所为的现金41万元,这不符合交易习惯,该合同真实性不成立,首付41万元也不是事实,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王X提交的自称是2014年3月4日的房屋查询记录,以证明其达到谨慎义务的目的,但是该记录并未显示时间,是王X自行填写的2014年3月4日这个时间,明显造假,应当严惩该行为,所以该份证据不应当被认可。且该行为发生在保全生效以后,即使3月4日查询时间属实,由此给被上诉人王X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找房屋登记中心索赔。
虽然王X于3月4日向XX银行支付了725268元的按揭款,但该行为也只是他代陈XX还款的行为,同为债权,王X应当诉讼陈XX承担还款义务,而不应当就此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被上诉人王X并非善意取得该房屋,且上诉人申请保全行为在先,房屋买卖行为在后,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故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本案在民间借贷案起诉之前即已进行了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叶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村XX号附X号,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陈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区XXX村XX号X-X。联系电话:X
请求事项:恳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共计XX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申请人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告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其中2013年11月26日借款XX万元, 2014年1月13日借款XX万元,现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以案外人XXX名下的 XXXXX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