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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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大全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03 11:48:40

g)骨骺分离
7)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8)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9)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0)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1)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4)皮肤缺损6.0cm2以上
其他 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o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1)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 1)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3)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4)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

B.1 颅脑损伤

B.1.1 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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