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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认定及赔偿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9-12 22:24:22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实务中,对该条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争议较大。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0日20时许,刘某在用人单位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四采区+450水平车场工作面作业时受伤。受伤后,送大田县医院后转三明市第二医疗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大腿下段刺伤。2013年11月5日,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明人社伤认字(大田)〔2013〕3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4日经三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14]157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9级。

   2013年8月6日,刘某经诊断为矽肺壹期。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明人社伤认(大田)〔2014〕4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明劳能鉴〔2015〕32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7级。

   刘某从2007年11月份至2009年11月在用人单位大田县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在用人单位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从事井下挂钩工作,在此期间,二用人单位均没有对刘某进行离岗和岗前职业病检查,但分别有为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

   笔者作为刘某工伤9级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的代理人,2015年2月16日,向大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13日,大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田劳仲案(2015)24号裁决书,对刘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刘某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刘某的职业病构成伤残7级,在本案中刘某的伤残为9级,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在7级中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中主张。

   刘某不服裁决,我们第二次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的代理人。2015年5月4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4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某在本案中劳动功能障碍9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刘某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7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和大田县某煤矿,刘某的两次工伤不符合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对刘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案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第三次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的代理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根据法律规定,理应享受9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规定,适用本法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本案中刘某劳动能力功能障碍9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劳动能力功能障碍7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和大田县某煤矿,不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主张刘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应由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承担应在刘某的7级伤残中另行主张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律师吧评析】

   本案是一起工伤待遇补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多次工伤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补偿的问题。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该条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在实务中,各方争议较大。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是从大田县某煤矿原所属部分矿硐改制过来,但大田县某煤矿作为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因此,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在7级中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中主张的裁决后。我们继续代理此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刘某的劳动能力功能障碍9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劳动能力功能障碍7级的用人单位是大田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和大田县某煤矿,不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刘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本案中应得到支持,不应在七级伤残中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