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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视为工伤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3:50:39

导读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概念描述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相关案例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案情描述

刘某为华宇大厦的保安,一日,张某从外进入写字楼办公区由于没有门卡刘某便上前询问,称该区如果没有门卡进入就必须有担保人引导客人进入,张某称所去的公司没有担保人,刘某坚持不让张某进入,张某恼羞成怒,对刘某大打出手,导致刘某鼻梁骨折断,右手手臂骨折。

案例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因为从事保安工作,在履行职责时禁止张某入内,张某暴力致使刘某受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意外伤害受伤

案情描述

环卫工人李某每天六点清扫马路,由于头天晚上李某所清扫的区域刮大风下冰雹,许多树枝被冰雹打断,李某清扫至一颗树下,不料上方树枝突然断裂,砸向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当场休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巨额住院费用。

案例分析

李某为环卫工人,清扫马路是其工作职责,树枝突然断裂导致李某受伤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依据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决方法

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 (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示

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