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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可申请工伤赔偿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3:53:38

导读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死亡,如果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时,才能认定为工伤。
 

概念描述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死亡,如果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时,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张三为某公司的职工,患有心脏病,上班时略感有些不舒服,中午分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仍觉身体不舒服,当晚出现心绞痛、浑身无力等症状,在同事的帮助下,凌晨3点左右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早上10点,因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因为张三是在下班后被送往医院的,因此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心脏病,是其身体本来就存在的疾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在本案中张三虽在回到公司宿舍后仍觉身体不舒服,并于当晚出现严重症状,导致次日凌晨3点左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这些情况并不代表张三是在下班后才发病的,不能因为是在下班后在宿舍被送医院抢救而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事实。本案张三至医院就诊的病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就已经存在出现病征。因此可以认定张三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本案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决办法

在本条情形下,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 (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示

1、无论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问题,法律法规中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而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由于突发疾病范围较广,也切实体现了工伤保险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原则。

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