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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3:54:22

导读

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概念描述

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相关案例

案情描述

王某为某厂正式职工,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眼部炎症,王某转业到该厂工作。工作十年后,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白内障。一年后,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随后申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并摘除右眼球后,王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王某转业到某厂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伤情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决方法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由人事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须提交乡、镇、街道出具的其灵活就业书面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3、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由原用人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须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休证》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特别提示

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直接导致的死亡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机构依据上述用于死因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死亡性质认定,并做出结论。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此也无异议,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