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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累犯应从重处罚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15 22:03:08

    这个惯偷,两年前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被判刑,今年出狱4个月不到又重操旧业,买好镊子在辖区广场、车站等人流聚集的地方寻找机会扒窃。可就在其下手的时候,便被跟随其后的民警逮了个正着。重庆律师吧刑事律师从警方获悉:这是日前发生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的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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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9日,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文化馆附近,人流中一名实施扒窃的男子被便衣民警牢牢控制住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长近20cm的镊子。原来,该男子廖某是一名惯偷,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还不足4个月。随后民警依法将廖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廖某交代,出狱后自己无所事事,又不愿意找工作,处于闲逛状态的他便想到了用老办法挣钱——扒窃。12月7日,他便在医药公司处购买了一把长近20cm的镊子开始谋划。作案当日,其先后前往万盛劳动商场、南桐车站、文化馆等地寻找作案对象,在文化馆实施扒窃时被跟随的民警逮了个正着。
 
    审查,廖某对其用镊子实施扒窃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廖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被万盛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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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醒:岁末将至,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钱财不外漏;前往超市、车站、广场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务必将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贴身处;随身携带的挎包、背包等贵重物品,要放在可视范围内,加强防范,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以案说法
    
    重庆律师吧刑事辩护律师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分析:盗窃犯罪应按照盗窃的价值定罪量刑。如果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