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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桶洗浴时摔伤 顾客公司各担责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3-09 21:36:56

原本去泡温泉,洗木桶浴,周女士却没想因此摔伤,还落下十级伤残。当她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因各自都有过错,法院依法按各自责任进行判决。今日,市一中法院在“3.15”到来之际,发布了接受服务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洗木桶浴摔成十级伤残


去年2月中旬,周林(化名)到了我市一家公司经营的温泉消费。当她在进入木桶洗浴时,摔倒受伤。当即,她被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林这一摔,构成十级伤残。


周林认为,摔倒的原因是木桶浴房内光线昏暗,桶里面盛满水,桶内有台阶,因没有安全提示,导致其未能注意木桶内的台阶情况而踩滑摔伤。


事后,她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责任“三七”开


这桩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经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周林进入温泉木桶泡浴时,一只脚先进入木桶,踩到木桶内的台阶上,随后另一脚进入木桶时未踩到台阶上,身体重心失衡,导致摔伤。结合当时的季节、天气等因素对光线的影响,可以认定事发时浴房内光线偏暗,而公司方对于木桶内有台阶的情况未予提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木桶的实际高度从外部看可以清楚知道,而桶内台阶处于桶高约一半处,第一只脚踏进去踩在台阶上,只要加以合理注意,采用第二只脚试探着进入木桶的方式显然更为适宜,周林一下进入并踏空导致摔伤,对此亦有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遂判决公司方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周林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重庆律师吧提醒消费者:
 

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监护人尽到对被监护人及其财产的监督、保护责任等;
 

2.在消费时保留服务合同、门票发票、消费小票等,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材料。

 

重庆律师吧提醒商家:
 

1.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以设置提示语、警示语、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确保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知晓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事项等,对于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事项可以广播、手册、风险告知书等形式确保消费者知晓;
 

2.在不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设置监控装置,以备事发后查阅录像,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
 

3.当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后,可协助消费者报案、送医等,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者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