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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食品两个生产日期 超市退货十倍赔偿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3-15 21:45:47

重庆市高法院发布有关食品药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包食品出现两个生产日期,超市有责任吗?饮料标注少一个字,你会不会为自己维权呢?你是否怀疑过自己购买的食品会出现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现象……今日是“3.15”消费维权日,重庆律师吧维权律师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5399件,审结5219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件约占60%。同时,重庆市高法院还发布了该市法院曾审理过的典型消费维权个案,帮助食品药品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饮料标注少一字  超市输官司被判赔千元 


贾某在我市一家超市里购买了一款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饮料,他发现饮料应当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却仅标注了“孕妇与婴儿慎用”。贾某认为,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应当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要求,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涉案产品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遗漏了对幼儿群体的风险提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确保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上述涉及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安全事项的公告内容应当知晓,通过一般的进货查验,也应当能够发现涉案产品标识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贾某的诉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一包食品两个生产日期 超市退货还得十倍赔偿


朱某在我市一超市购买了7包海虾仁,4包凤尾虾仁(精品),共计282元。然而,朱某却在购买的食品包装上发现,分别有喷码标注和标签标注的两个生产日期,且不一致。


后来,他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提出退还所有货款,并进行十倍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朱某所购买的价格为30.7元的没有实物包装袋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食品存在上述问题,其他食品货款共计251.25元,存在上述问题,遂依法判令超市退还朱某货款251.25元,并十倍赔偿朱某2512.5元。

 

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  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陶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某超级玛卡玛咖复合片(压片糖果)”40盒。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配料为“玛咖粉、西瓜水提物、牡蛎水提物、燕麦水提物、食品添加剂(L-精氨酸、硬脂酸镁)”。


然而,经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100g样本中含有L-精氨酸5.6g。这让陶某很不爽,他以L-精氨酸的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中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用量进行了规定,L-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


 同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本案中,陶某提供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该产品中L-精氨酸含量超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法院遂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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