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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巡警曝光8家企业共700余辆逾期未检验重型货车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9-08 22:04:17

   2017年9月6日,重庆律师吧交通律师从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自“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开展以来,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紧盯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坚决打好隐患歼灭战,持续对货运车辆继续保持严查严管态势,跟踪督办未清除隐患,狠抓整治措施落实,逐车逐人清理到位,严查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务求隐患“清零”落地见效。因此,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于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对于这一阶段排查出的8家企业涉及700余辆逾期未检验重型货车进行曝光。 
 
    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物流运输的蓬勃发展,加速推动着汽车货运的不断扩大,道路交通运输变得异常活跃与繁忙,然而货运车辆,特别是重型货车逾期未检验却给交通运输埋下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如果车辆有超限、超载运输的情况,则会导致发动机超负荷的运作,增加了轮胎磨损与车轴的负担,车辆零部件磨损加重加快,导致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断降低,这往往会给驾乘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为此,总队建立了与企业合力监管的机制,并会同交通运输、安监、旅游等部门,定期开展运输企业检查,定期通报企业安全隐患,定期约谈隐患突出企业,并与市级媒体建立曝光机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全市交巡警将加大对逾期未检验重型货车的检查力度,对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驾驶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200元罚款,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之规定记3分。请被曝光的企业和车辆所有人尽快督促驾驶人到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避免在行驶路上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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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律师吧交通律师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