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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人“撑腰” 见义勇为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9-30 22:17:01

    《民法总则》今日起实行,西政法学专家解读八大亮点

 
    施救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等重大过失,以往法院审判中,施救人或多或少都要承担部分责任。然而,随着今日《民法总则》的正式施行,从此,关键时刻救还是不救的顾虑可打消。尤其是见义勇为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重庆律师吧从司法部门获得的信息。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提供行为指南。昨日,重庆市司法局组织的新闻宣传座谈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孙鹏,除了“好人免责”,还着重从其他7个方面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胎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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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以前的法律条文中,和胎儿相关的只有“遗产继承”方面的内容。而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强化了胎儿的利益保护,其中,增加了对胎儿接受赠与与健康的保护,凸显民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亮点二:未成年人

    解读:《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了8周岁。
 

    亮点三:监护制度

    解读:是否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明确,监护人自我决定权与最大利益原则。在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下,强调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确立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同时,扩大成年监护适用范围,从精神病人扩展到一切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
 

    亮点四: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依法取得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原则、明确界定禁止行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亮点五:虚拟财产

    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财产,并提供“指引性”保护,不过具体保护路径尚未明确。
 

    亮点六:诉讼时效

    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延长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同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效从成年(18周岁)时起算。
 

    亮点七:好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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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阐明:“好心办坏事,不承担责任”。在以往法院审判中,法官倾向于见义勇为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新条文规定,见义勇为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亮点八:英烈保护

    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相继发生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邱少云名誉侵权案”,均曾引起过高度的社会关注和公众强烈谴责,违法行为人也被相应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