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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被如此”算计“ 损失165万 冤!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01 18:53:48

    受甲方公司委托,帮忙审看一份《工程鉴定报告》,报告是停工期间,施工方与甲方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作出的窝工损失鉴定。
 
    翻阅到报告中的施工机械索赔部分,我们重庆律师吧建设工程律师对机械闲置费的损失计算感到吃惊。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甲方公司对于报告中的如此“算计”,居然在法庭质证时没有人提出异议。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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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表计算很荒唐,违反了工程计价原则和规范,更有违法律规定。在此,本人结合工程造价和法律实务,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1.施工机械的窝工闲置费不能按照正常台班费计算。

 
    根据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省市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规定,施工机械窝工闲置时,其闲置的损失费用有两种计算方式。
 
    其一,如果机械属于外租,则每天按照日租金进行损失计算。
 
    其二,如果属于自有机械,则每天按照正常台班费×停滞系数(通常取值为0.5-0.6)进行损失计算。
 
    其实这两种方法从法理学上理解起来也并不难。按照《合同法》113条,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其赔偿额应当以另一方实际遭到的损失为限,即我们通说的填平原则。所以,赔偿外租设备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自有设备,因为正常台班费中含有利润,而该利润并未遭受损失,可以在后期施工中找回,加上机械停工也没有产生燃油耗材等费用,故根据停滞系数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计价规范。
 

    2.机械设备的窝工闲置费用每天只能计算1个台班。

 
    在建筑工程计价规范中,机械设备窝工损失每天只能计算1个台班(8小时制),而鉴定报告以“每台机械每日按2个台班计算”,明显错误,这就像交通事故计算赔偿一样,每天按两天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即荒唐可笑,又无法无据。
 
    当然,因甲方原因确需赶工或者工期缩短20%以上的,可以在赶工措施中拟明机械设备按2个台班加班作业。不过这属于进度款支付结算,与窝工索赔不是一个概念和范畴。
 

    3.机械设备中的人工费不应重复计取。

 
    根据建标[2013]44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施工机械的台班费包含七项费用,即折旧费、大修费、常修费、拆运费、人工费、燃料费和税费,而人工费特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这个已经计取到台班定额费。所以,鉴定报告中单独计算了施工机械的人工费,明显属于重复计算,违背了计价规范,加重了甲方单位的责任和负担。
 

    4.损失费用明显过高,应予减少。

 
    从表中可知,施工机械停工了516天,长达一年半之久。姑且不讨论停工的过错和责任方,但在这么久的停工时间内,施工方未采取积极措施,任由施工机械摆放现场,造成停工损失的不断扩大。对此,施工单位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其鉴定的损失费用明显过高,应予减少。这个在法律上,也是有法可依的,如《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以及《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施工机械的停工索赔,其实并不简单。

 
    其实在工程造价和施工实践中,施工机械的索赔,并不是如此简单。结合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索赔首先需要满足28天的时效期。其次,需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工期进度横道图和双代号时标网络工期图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关键工期,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时间,以及每个工序的自由时差和总时差,才能客观准确的推断出机械的实际停工损失。另外,还要区分过错在先原则,是谁的责任就由谁买单。这些都是鉴定机械停工损失的规范方法和依据,机械停工不能简单的只看表面时间。
 
    所以,对于鉴定报告中这部分施工机械的索赔计算,实际上是错误百出,违反了计价规范和原则,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着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最后,让我们来算笔小帐,看一看甲方单位被如此“算计”,大概蒙受了多少损失。
 
    假定,停滞系数取0.55,每天一个台班,施工方停工超过90天后主动将机械拆走,人工费不重复计取,则本次施工机械的正常索赔费用为:每台班1656.10元×0.55×90=81976.95元。
 
    但是,报告中计算高达173万,甲方单位却无人提出异议,这笔钱,花得太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