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主页 > 客户案例 > 刑事辩护 >

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19:12:4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一、就对犯罪行为本身的定性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对该犯罪行为的定性值得商榷。

   第一、本案根本没有一个直接的目击证人,没有证人亲眼看见周XX到底是怎么被刺死亡的,不能排除该案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本案中,周XX被捅伤致死,除有李XX自己的供诉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李XX故意捅伤周XX致死的证据,更没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没有证人没有证据,就不能证明李XX是直接杀害周XX的凶手。且隋XX作为本案受害人在周XX来冲进男厕所抱住李XX后就自顾自的跑掉,所以根本没有看见周XX是如何被刺的,不是本案有关周XX死亡的目击证人。据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此系本案必须重视的一个关键点,因为缺少直接目击证人,本案在定罪量刑时就陷入一个盲区,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从新对本案定罪加以综合考量。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李XX蓄意报复,语言威胁被害人”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害人隋XX的陈诉、证人刘X、杨X证词以及被告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供诉均证实其用言语威胁了被害人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XX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理由: 刘X是被害人的亲表哥,杨X是被害人的亲姐姐,均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且刘X曾替被害人扬言要打李XX,其证明力有待商榷。

   退一步讲,即使李XX说过此话,李XX与周XX两人以前感情一直深厚,李XX知道周XX背叛自己与隋XX在一起,一时说的气愤话,就像我们平时讲“我今天要打死你”,我们不能仅凭讲了这句话来认定这个人具有杀人动机。所以在本案中,我们不能如此认为:李XX曾讲了这些话,周XX死了,那么李XX就是杀人了。辩护人认为,李XX是否讲过此话,一是证据不足,二是对于本案的定性不起作用。如果仅仅凭李XX讲过这么一句话,就认定李XX具有杀人动机,是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在着手杀人时有杀人的动机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