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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19:19:07

承接上文:

  第三,周XX的死亡具有意外因素,不能完全归责于上诉人李XX,李XX并无故意杀害周XX的主观意愿。

   一审判决书第5页:“经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周XX,女,25岁,左乳房外上处有2.0cm×0.9cm创口,创缘整齐,……根据损伤程度、失血量及特征分析,周XX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肺造成大失血休克死亡。由此证明李XX当时系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扎,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认为,这纯粹是客观归罪,因为认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关键之处并不在于作案的手段和死亡的后果,而在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我们不能因为本案中有死亡的结果而推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而卷宗材料不能反映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相反,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只有伤害之意。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从事发现场情况来看,现场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先是上诉人李XX进入男厕所捅伤隋XX,而后在女厕所的周XX听到隋XX的叫声冲进男厕所,准备拉开李、隋二人,但是在双方已经发生抓扯的情况下,李很难完全控制自己的手,可以说周XX完全是在李、隋二人的抓扯中被误伤致死的。可见,周XX是在她来拉开李XX和隋XX的过程中,也就是那几秒的过程中被误伤致死的,如果李XX是故意杀害周XX,那么在当前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先捅刺隋XX,而后直朝周XX致命部位捅刺,而事实情况是李XX完全没有单独捅刺周XX,而是周XX在拉扯过程中被误伤致死的。

   二、就犯罪原因看,本案事出有因,尤其是被害人周XX、隋XX有明显过错,据此应当减轻上诉人李XX的责任。
第一、被告人李XX与受害人周XX之间曾经感情十分深厚,恩爱有加,正是被告人李XX为周XX倾注了相当深相当多的情感和心血,所以才如此的痴迷不悟,所以才作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系为情所困,为爱而恨,这是本案发生不可忽视的情感因素。

   受害人周XX与其前夫感情不和而离婚,被告人李XX也与前女友长期感情不合而分手,有一非婚生女儿。李周二人后来不经意认识,倾心相爱,共同生活时间就长达近两年之久。双方不仅是恋爱关系,而且彼此曾商量过有关结婚的事宜,特别是周XX的母亲还催问过他们之间的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