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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四)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20:29:42

承接上文:

   第五、周XX的刺激性言语和举动,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李XX从广东赶回重庆要求周XX和他结婚,离开隋XX。周XX却说“那个人有钱,可以给我买房子,你没有钱” (见证据卷17页),据李XX交代,原话比这个还要难听,这极大的刺激了一个男人的自尊心。

   在近两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李XX曾将自己收入积蓄全部交给周XX,最后李XX在与周XX和好无望后,为了求得心理平衡,就要求周XX适当归还部分的钱以作他和女儿的生活费,遭到周XX拒绝。这也刺激了李XX。

   不仅如此,周XX还叫来表哥等人在XX区府附近威胁教训李XX。李XX受到更大刺激。(见陈X笔录)

   三、就量刑看,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李XX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畸重不当。

   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李XX 的这一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本案中,上诉人李XX显然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因为:

   第一、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
   1.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2.能如实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
   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人;
   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这些情况,而且辩护人认为不是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不是死刑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死刑才能抚慰被害人。